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城乡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验收,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