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