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档案馆应当制定提供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具体办法。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