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和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微缩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