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组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