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组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