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延长移交期限。由于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移交档案馆保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集档案范围和工作方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