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由单位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