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采取职能部门派驻等方式充实配备工作人员,配套专用办公场所,完善办公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公室常态化运行。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