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