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