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八条有效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