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六条有效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按照规定有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