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