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