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相关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的对接,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