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产业列入市、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引导各类资金投入陶瓷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陶瓷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陶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支持陶瓷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品牌建设、上市融资等。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