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陶瓷产业项目,在资金、用地、用人、用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陶瓷企业降本增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