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陶瓷产业优势,吸引国内外陶瓷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