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八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严禁伪造、冒用、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