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场)名单和许可范围等信息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