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场)名单和许可范围等信息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