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生产规模,将畜禽屠宰厂(场)划分为Ⅰ型、Ⅱ型、Ⅲ型和小型4个型级。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的分级设立执行国家标准,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的各型级标准。

城市畜禽屠宰厂(场)建设规模不得低于Ⅲ型级设计标准。

在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