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知识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与污水处理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检举控告内容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