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