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