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保障有力的排水防涝指挥和责任体系。在汛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立交桥涵、隧道涵洞、低洼区域、防洪堤坝、地下空间、易涝居住区等重要和易发积水区域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出现内涝险情时,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联动做好城市应急救援、交通疏导、电力保供和积水抽排等工作。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响应级别,采取停课、停工、停运以及人员疏散和撤离等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