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