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