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专利服务机构,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和个人提供专利法律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