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沮漳河流域保护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