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