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沮漳河流域水环境、破坏沮漳河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