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沮漳河流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沮漳河流域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和其他涉磷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控制总磷排放,并对排污口、周边环境和地下水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