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沮漳河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和信息共享,提高水旱灾害防治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沮漳河流域分蓄洪民垸布局优化与建设管理,提升安全运用能力。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