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