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