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审计建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