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方法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作为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