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