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