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