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