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知识产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