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活动提供支持。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