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培育和创造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著作权、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传播,培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设计、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领域著作权精品。著作权、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著作权人依法办理著作权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