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车消防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拼装电动车;(二)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车动力装置,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车限速装置;(三)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