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拼装电动车;

(二)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车动力装置,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车限速装置;

(三)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