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