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统筹考虑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交通条件以及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影响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