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贸市场的活禽经营区域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相对独立设置,活禽宰杀间应当相对封闭,活禽存放、宰杀、销售区域实施物理隔离,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场内经营者应当在设置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开进行活禽存放、宰杀、加工、销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