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运动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