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满足在文化轴带参观、游览、研学等需求,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导览导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厕、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消防、医疗、救援等应急设施,科研、会展等公益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